| 一、生育证发放 生育证的登记和审批发放机关: 1、 一孩生育证的登记发放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 2、二孩生育证的审批发放机关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其中,国家干部、职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报省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 生育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登记发证机关进行登记和审批发放。 生育证的登记、审批发放机关应健全生育证受理、登记、审批、发放和管理制度。 一孩生育的登记、材料审核、生育证发放、材料归档、登记结果的张榜公布和二孩生育审批表的发放、组织群众评议、提出初审意见、材料整理上报、初审意见的张榜公布等具体工作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 二孩生育申请的受理、复查审核、材料整理、提出审定意见以及二孩生育证的发放、材料整理归档等具体工作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 发证机关应成立生育证审批小组,负责二孩生育证审批工作。 二、生育证的登记和审批发放程序 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应在生育前凭下列材料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登记发证机关填写《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领取一孩生育证: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 (四)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对要求领取一孩生育证的,应认真核实全部材料,并做出决定: (一)符合生育第一孩条件的,给予登记,发给一孩生育证,同时在夫妻双方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二)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 (三)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材料及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二)足以证明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技术鉴定或其他材料。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及时将生育二孩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认真核实全部材料,由生育证审批小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进行病残、伤残鉴定或调查取证的审批时限可延长至鉴定确诊或调查完毕之后30日): (一)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审批小组的决定发给二孩生育证,并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别张榜公布; (二)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 (三)不符合生育条件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副县级以上干部领取二孩生育证,须将材料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生育证应填写准确,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加盖发证机关钢印后方能生效。 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后,群众有异议的,发放机关应及时调查核实。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宣布已发生育证作废,并收回生育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