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离异或丧偶的按本人户口性质确认)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年至1982年6月14日期间没有违反国家和省实行计划生育的号召和政策规定(1973年以前的生育比照这一号召和政策规定)、1982年6月15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夫妻: 1、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2、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3、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生育后,其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4、合法收养子女后,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5、再婚夫妻再婚前和再婚后按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以上条件不包括:(1)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2)符合照顾生育二孩的政策,已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3)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将子女送养后,现存子女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四)按户口登记的出生年月日,1933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2005年年满60周岁。其年龄的界定以个人为单位。 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理解,以《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试行)》和《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